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捐赠人未就此事做出最新回应。学校知情人表示,校方之前跟捐赠人协商过履行捐赠诺言。
学生从学校离开以后,事业有了发展,经济上也有了能力,承诺向母校捐助1100万元,用于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本来是一件很美好,也满满都是正能量的事情,没有想到,最后双方却因为捐赠一事对簿公堂,当初承诺捐赠人,也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一切的起因,都是捐赠者在承诺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以后,最终却“诺而不捐”,才被母校告上了法庭。此事经媒体报道以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很多网友有些难以理解,认为既然是自愿捐赠,那么最后到底捐还是不捐,应该由捐赠人说了算,即便他最后没有捐,作为母校,也不应该撕破脸皮,把对方告上法庭。
(相关资料图)
然而,秉持这种观点的网友,显然对我国相关的捐赠法律不够了解。实际上,这名校友先承诺捐款,最后却“诺而不捐”而被告上法庭,并且输掉官司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一点都不冤枉。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诺而不捐”的有两种情形:第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第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诺而不捐”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任何捐赠人对外承诺捐赠,而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都属于“诺而不捐”的行为。
由此不难看出,上述新闻中校友先承诺捐款而后毁约不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诺而不捐”。按照我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0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捐赠人,那么将受到包括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24项失信惩戒措施。
一些网友也有自己的疑问,如果某个捐赠人公开承诺进行慈善捐款,但是因为遭遇较大变故导致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最终无力履行捐款承诺,应该怎么办?如果因此成为被告,岂不是有违公平?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反观吴幽,在学校与他协商沟通过程中,他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和主张,所以成为了被告。就此而言,他并不冤枉。
作者: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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